文  号: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           签发单位: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12-08-27生效时间:2012-08-27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部属在蓉单位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0号)精神,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成都市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区(市)县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其中成都市户籍3—5周岁幼儿政府财政补助200元/生·月)。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不含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一级园650元/生·月,二级园600元/生·月,三级园500元/生·月。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当地区(市)县价格、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研究确定。

  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对留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四、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标准:150元/生·月。其他区(市)县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标准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区(市)县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审批。

  五、民办幼儿园因成本因素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只能在秋季开园起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并且应提前半年公示新的收费标准。严禁在学期中提高收费标准。

  六、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伙食费按月收取,每月公布账目,多退少补,不得赢利。

  校车接送费由家长和幼儿园自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幼儿园代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市政府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七、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对寒、暑假期间留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只能在寒暑假期间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八、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精神,经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幼儿入读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免收保教费。免收的保教费由政府财政补偿幼儿园。

  九、凡公办幼儿园应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住宿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十、各区(市)县价格、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自觉执行幼儿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本通知从2012年秋季起执行。原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