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光成,国内知名的民办教育法律专家,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秘书长。接受过教育和法律双专业学习,拥有教师和律师双重职业资格证书。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我国民办教育法律政策的研究、咨询和培训工作,经他手,先后处理过多例我国民办教育界的法律疑难杂症,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的税收问题一直深受民办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的高度关注,建国后我国涉及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有哪些,民办教育新政颁布和实施后,民办学校的税收又会面临着什么样的风险,民办学校如何处理好税收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且听专家最全面最权威的解读。

税收政策对于一个行业的发展有着较强的调节、促进和引导作用。在民办教育新政中,税收政策不仅仅是国家支持鼓励、指导引领和监督管理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影响民办学校举办者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属性的重要砝码。所以,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受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民办学校举办者们的高度关注。

如今,民办教育新旧法律政策交替、法人属性变动时期,民办学校新的税收政策尚不明确,原来的税收政策是否适用?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应对税收政策风险?发生税收纠纷时如何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等等,广大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希望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能有一个清晰的说法。

一、新政之前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纵览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国家相继颁布了不少涉及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有法律层面的,也有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文件;有专门的民办学校税收规定,也有分散在教育税收政策和其他类税收政策中,或者在民办教育类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民办学校税收的相关条款。

二、民办学校新政前所涉及的主要税种、税率及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作为一个法人主体,新政前所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特殊的教育项目和教育教学活动还会涉及到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关税等税种。


三、民办教育新政中所涉及的税收政策

2016年11月7日之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国务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继颁布和实施,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到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

四、关于民办学校税收问题的探讨

问题一,新政前的税收政策是否适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政前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在这些税收政策中所提出的对民办学校实行税收优惠的重要前提条件是民办学校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教育新法新政颁布和实施后,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型。原有的税收政策还没有进行相应修改,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仍然适用,毋庸置疑。

这些税收优惠在没有调整之前,是否可以默认为它们同样适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当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公司形式的法人组织时,它必然又面临着经营性组织的税收管理规定。在行业类型和法人属性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一个优先考量的问题,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与税务征管部门之间很可能因为考虑的视角不同而产生税务征纳纠纷,这个问题谁来解决?

问题二,如何处理税收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

因为考虑问题的视角不同,不同部门出台的税收政策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税收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存在着冲突,一些地区的税收征管部门因理解的差异而与民办学校之间发生了许多税收征纳纠纷,有些纠纷已上升到司法层面,成为行业内的热点问题,如福建平潭民办学校第一税案。

如何处理税收政策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站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严格遵循《立法法》的精神和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问题三,如何理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税收待遇?

新政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同等”不等同于“同样”。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据此可知,公办学校的主要经费正好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自然符合法定的免税条件。而民办学校显然不具备这个法定条件。

非营利性学校享有免征所得税待遇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就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办理免税资格认证,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待遇。

问题四,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权限有几多?

我国税收实行的是“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另外,税收权限中央高度集权,地方仅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

仅有个别税种,如契税、房产税等省级政府可以在规定的税率范围内进行辐度调整,还有一些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政府可以对实施的范围的进行调整。

没有全国人大特别授权,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现有民办学校转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所缴纳的税费,省级政府并没有权限制定优惠措施。目前披露的一些地方政策中税收优惠措施如果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确认,恐怕也只能是美好的愿望而已。

问题五,现有民办学校转设营利性学校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现有民办学校转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时,需要缴纳哪些税种,税率与税额如何定?目前,国家层面尚无明确说法,已披露的省级政策中也无明确说法。这必然会影响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选择和转设问题。

此外,因为非营利性法人和营利性法人分属于不同的登记机关,原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直接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新法规定,应是民办学校先终止原有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然后再去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其间必然会先涉及到原有资产过渡性转移问题,即原有学校终止后资产暂时归属问题。学校资产无论是转移给举办者还是其他社会代管机构,都可能会涉及到产权流转时的契税、印花税、增值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部门尚无明确规定可以减免。

五、民办学校税收问题的处理与应对

第一,吃透税收政策,及时做好税务登记和减免申请工作。

民办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自然也是我国纳税义务人,有着依法纳税的义务,首先要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民办学校还应充分了解和研究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并根据学校法人类型和运营情况,积极主动地申请税收的减免待遇。

第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做好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工作。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所得税减免有着法定条件,其中只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才能享有所得税减免的待遇。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只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及时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工作,通过免税资格认定后才能享受到免税待遇。民办学校必须符合以下九种情况才能获得免税资格:

1. 依法设立的民办非企业或事业单位;

2.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学校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教育事业;

4. 学校的财产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外不得用于分配;

5.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 举办者对投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学校的财产,其中:教职工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教职工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新民办学校外,申请的学校在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规范财务管理,依法规避税收管理风险

民办学校应规范财务管理,依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类型,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办理有关纳税事务。在办学之初,注意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人的各项义务,享受纳税人所应有的各项税收权益。在办学过程中,无论是否有纳税义务,应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及时纠正自己在税收处理上的错误,规避税务稽查的行政处罚风险。严格会计核算。在办学过程中,应当规范使用票据,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注意严格区分不同收入来源,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支出,规避因为财务管理所导致的税收风险。

第四,依法履行好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

依据法律,民办学校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民办学校作为学校教职工工资、薪金和兼职人员劳务报酬的支付者,依法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所以民办学校在发生支付行为时,有义务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作好税务筹划工作,依法减轻学校税收负担。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民办学校可以通过专业的机构或人员,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学校的税收工作进行整体谋划,从而实现“节税”目标,依法减轻学校的税收负担。

第六,正确处理税收纠纷,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突破,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虽然已颁布实施,然而相应的配套措施有待建立和完善。在税收政策上,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尚不明朗,民办教育类的法律法规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之间的冲突仍未消除,地方税收征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理解仍存在着歧义,等等,这些都容易引发税收纠纷。

当出现税收纠纷时,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先执行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然后向上级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使税收纠纷最终会得到妥善处理。民办学校还可以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与税收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积极促进整个区域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环境的改善,最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